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非必要之交易,由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佣金占期貨交易人權益之比例。
二、當日沖銷之比例。
三、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款項是否足以支付其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73 條
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