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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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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第 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9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