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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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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第 2 條
會計師以發揚執業品質、增進專業技能、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6 年 10 月 07 日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 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 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5 年 11 月 14 日
解釋文:
凡在政府機關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均應認為 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