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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保險業對非放款資產之評估,應按資產之特性,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作評估,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