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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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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N
第 2 條
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1.
裁判字號:
廢
31 年判字第 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私鹽案件獲鹽不獲人者依照緝私條例第二條規定固可由鹽務官署以行政處 分沒收如人鹽同獲其人犯移送司法機關審判治罪者則其私鹽應由司法機關 以判決宣示沒收按照同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實為當然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