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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稅式支出:指政府為達成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利用稅額扣抵、稅基減免、成本費用加成減除、免稅項目、稅負遞延、優惠稅率、關稅調降或其他具減稅效果之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之補貼。
二、稅式支出法規:指依本辦法須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之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本於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商訂之租稅協定(議)、對外承諾調降關稅及經財政部認定屬稅制合理化之稅基與稅率調整或增進關稅稅率結構合理化所為之稅捐減免,非屬前項第一款所定稅式支出,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本辦法所定有害租稅慣例,依國際組織、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發布之標準、準則或指引認定之。
財政紀律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 EN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
經評估確有採行稅式支出之必要者,應就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詳予研析,確保其可行且具有效性。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