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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EN
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營業人之稅籍登記,應依第二章各節條文規定辦理。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稅籍登記,應依第三章各節條文規定辦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