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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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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菸製造業者。菸產製工廠除應符合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外,並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菸酒管理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5 條
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