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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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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廢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EN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志願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二、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指依法退伍除役之前款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