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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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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定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女子年滿二十二歲,男子年滿二十五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三、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第 1 條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