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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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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本條例第四條所列項目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以下簡稱辦理採購),應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指採購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採購金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認定之。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
EN
第 4 條
本條例所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
一、岸置反艦飛彈系統。
二、野戰防空系統。
三、陸基防空系統。
四、無人攻擊載具系統。
五、萬劍飛彈系統。
六、雄昇飛彈系統。
七、海軍高效能艦艇。
八、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
第 5 條
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準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