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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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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之行政動員準備,指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等動員準備。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之軍事動員準備,指軍隊及軍需動員準備。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5 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