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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撫卹令發給作業,由國防部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辦理。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