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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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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假期間:指員工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召集之公假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且不扣除員工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扣除政府補助款部分。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
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