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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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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軍官、士官官科之核任,依軍官、士官學歷、經歷及所具專長並配合軍事發展需要行之。
軍官、士官官科區分如附表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2 條
軍官 士官之官等、官階如左:
一、將官:
(一)一級上將。
(二)二級上將。
(三)中將。
(四)少將。
二、校官:
(一)上校。
(二)中校。
(三)少校。
三、尉官:
(一)上尉。
(二)中尉。
(三)少尉。
四、士官:
(一)一等士官長。
(二)二等士官長。
(三)三等士官長。
(四)上士。
(五)中士。
(六)下士。
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如附表一;俸表如附表二。
軍官、士官之官科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