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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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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EN
第 2 條
外國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
一、有工作經驗者,近六個月內之月平均薪資或報酬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公告之數額。
二、畢業一年內且無工作經驗者,須為教育部公告之世界頂尖大學畢業。
三、經外交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8 條
外國人受聘僱或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之工作,其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