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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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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獎勵對象,係指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僱用原住民人數,超過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僱用人數者。但適用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自由港區事業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11 條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之規定辦理。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超出第二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