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
(一)滿鋪地毯及方塊地毯。
(二)人工草皮。
(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含折屏)、隔簾及線簾。
三、布幕: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以下簡稱合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防焰物品。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