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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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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