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備具下列書件及連署保證金,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一、申請書一份。
二、連署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業務專用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三、每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前項申請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及第二項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解釋文: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 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 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 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 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 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 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 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 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其授權有明確 之目的及範圍,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 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 與憲法並無牴觸。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 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乃屬當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