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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違反本法規定處罰鍰者,其額度計算公式為:罰鍰額度=法定罰鍰額度下限x違規行為發生或影響區域加權(A)x違規程度加權(B)x違規紀錄加權(C)。
前項所稱違規行為發生或影響區域加權(A),依行為發生於下列區域或污染結果影響至該區域,並以點數高者計算之:
一、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區域或依法規劃設之海洋保護區:二。
二、前款以外之區域:一。
第一項所稱違規程度加權(B),依附表一所列樣態之違規程度加權點數,加上附表二所列加重或減輕事項之點數,合併計算之;其低於零點二者,以零點二計。
第一項所稱違規紀錄加權(C),以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未經撤銷裁罰次數,從一開始按每次一點加計之。但依本法按次處罰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四、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
前項廢(污)水排放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設施停用、排放紀錄製作與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