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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統籌及督導事宜,應建置及管理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前項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包括下列電子資料:
一、司法院提供之保護令及有關之裁定。
二、警察機關提供之處理跟蹤騷擾案件通報表、書面告誡之核發與簽收紀錄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協商相關機關提供之跟蹤騷擾案件被害人或相對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電子資料,由司法院、警察機關及相關機關定期傳輸至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並指定專人辦理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有關事項。

跟蹤騷擾防制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 EN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
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
三、衛生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提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
四、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
五、勞動主管機關:被害人之職業安全、職場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跟蹤騷擾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七、其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述事項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