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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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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EN
第 2 條
內政部應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金)專戶,作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補助金之用。
檢察機關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應即存(匯)入補助金專戶存管。
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35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人口販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