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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