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成立之評估小組,得依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及相關矯正法令組成。
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事項,除前項矯正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33 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及前條之評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評估小組辦理。但服徒刑之成年受刑人由監獄、少年受刑人及受感化教育少年由少年矯正學校成立評估小組辦理。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與其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前條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內容、程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