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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人行道。
二、行人穿越道。
三、引導行人行進之照明、標誌、標線、號誌。
四、防護行人安全之行人庇護島、緣石、車阻、欄杆、植槽、綠籬、防護緣、護欄、護牆、交通桿。
五、提醒行人注意之警示或告示設施。
六、具無障礙功能之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導盲設施、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及語音號誌。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設備。
前項第一款人行道,包含依道路現地環境所施作之實體分隔型及標線型人行道。
第一項設施、設備之設置,應注意對兒童、老人、懷孕婦女及特殊族群之需要。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 EN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無障礙功能之設施、設備。
二、行人友善區:指經公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