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人行道。
二、行人穿越道。
三、引導行人行進之照明、標誌、標線、號誌。
四、防護行人安全之行人庇護島、緣石、車阻、欄杆、植槽、綠籬、防護緣、護欄、護牆、交通桿。
五、提醒行人注意之警示或告示設施。
六、具無障礙功能之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導盲設施、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及語音號誌。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設備。
前項第一款人行道,包含依道路現地環境所施作之實體分隔型及標線型人行道。
第一項設施、設備之設置,應注意對兒童、老人、懷孕婦女及特殊族群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