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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特定區位,指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下列地區。但屬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合法設置之既有設施、港埠所在範圍,位於現有防波堤外廓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排除者,不在此限:
一、近岸海域。
二、潮間帶。
三、海岸保護區。
四、海岸防護區。
五、重要海岸景觀區。
六、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地區應依本法規定劃設,其餘各款地區得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一併公告實施,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
海岸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
第一項特定區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適用範圍與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之書圖格式內容、申請程序、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