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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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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海岸巡防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事項,得視實際需要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共同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之。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後段所定事項,應利用衛星影像或其他適當可行技術,適時監控海岸地區之利用行為。
海岸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4 條
依本法所定有關近岸海域違法行為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主管機關仍應運用必要設施或措施主動辦理。
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及本法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港務、水利、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漁業養護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