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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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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之範圍如附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17 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