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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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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EN
第 2 條
依本辦法優先出售、出租之住宅,係指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興建之住宅。
前項之住宅,包含建築基地。
新市鎮開發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2 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後,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開發計畫,依實施進度,分期分區完成公共工程建設,並得視人口及產業引進之情形,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
前項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興建完成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辦理標售、標租;其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