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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所稱地籍總歸戶,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所載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在施行平均地權區域內之全部地籍資料予以歸戶。
前項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自然人:以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
二、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其名稱及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同一者。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 EN
辦理地籍總歸戶,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應就轄區內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詳細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者,由登記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方式予以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