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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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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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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N
第 2 條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
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57 條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110 條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八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23 條
出租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四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超收地租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預收地租或收取押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