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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EN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負責人:
(一)公立機構:該機構首長。
(二)公辦民營機構:契約書所載之廠商負責人。
(三)私立機構:
1.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向機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基本資料上所載之負責人。
2.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負責人。
3.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向機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文件所載之新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於機構內實際從事照顧、協助照顧、提供服務、擔任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私人或團體申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設立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及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及圖說。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五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之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證明文件。
八、收退費基準。
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前項第九款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認定及第十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本條所定文件或資料繳交正本備供查驗。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申請書及附件加蓋印信,附件一份發還申請人,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製作設立許可概況表一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設立日期、面積及服務對象等。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不得租借或轉讓他人;並應懸掛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遺失或毀損時,負責人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後,其許可事項有變更者,負責人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
第一項變更事項為負責人時,得由原負責人或代理人提出。
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