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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EN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各界捐贈之財物,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金錢者,應設專帳儲存。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用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宜。
前項捐贈,主管機關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並定期將辦理情形公告。
第一項捐贈運用方式、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