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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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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指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老人。
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
一、輕度失能。
二、中度失能。
三、重度失能。
前項失能程度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一。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