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解釋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
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
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
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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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解釋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
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
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
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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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
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
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
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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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解釋文:
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
四○四三號函一(五)決議 1 與 3,關於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
作業組織醫院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稅要件,就其為醫療用途所購置之建物、設備等資
產之支出,選擇全額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
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及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部分,違
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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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解釋文: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
如左:……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與憲法第七條平等
原則並無牴觸。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六○四五○一八
七○號令:「一、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須
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分。二、廠商產製(或進口
)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且產品名稱
、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
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
核非屬彩色電視機之範圍,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三、廠商
產製(或進口)電視調諧器或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本體不具有影
像顯示功能,且未併同彩色顯示器出廠(或進口)者,亦免於出廠(或進
口)時課徵貨物稅。」部分,與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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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
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
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
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
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
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
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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