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本法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
備查。
身心障礙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身心障礙兒童
之指紋資料。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