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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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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
前項臺灣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