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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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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遺族為已成年兄弟姊妹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指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無謀生能力者。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指依民法規定無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28 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替代役役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