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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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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EN
第 2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