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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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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聲請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消費者為限。
消費者依本條例所清理之債務,不以因消費行為所生者為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