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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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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董事、監事。
二、院長、副院長。
三、依定期或不定期契約聘僱之人員。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21 條
本院人員應經安全查核。
前項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