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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
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選送進修)。
二、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三、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留職停薪進修)。
四、前三款以外其他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相關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之進修。
五、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司法業務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
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派至國內外從事帶職帶薪考察(以下簡稱選送考察)者,視同從事在職進修。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
司法院應逐年編列預算,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分派國內外從事司法考察或進修。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