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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司法院設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稱晉敘審查委員會),
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審查事宜。
晉敘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
灣高等法院院長、相關上級審法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分院法官代表二人、
地方法院法官代表四人、銓敘部代表二人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
指定之人為主席。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