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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民間公證人。
公證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
本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法院之公證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以下簡稱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
本細則及本法相關法規所稱民間公證人,除別有規定外,係指本法第二十四條之民間公證人、第二十七條之候補公證人、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及因地理環境或特殊需要,經司法院許可得兼執行律師業務者(以下簡稱許可兼業律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