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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N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