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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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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管理程序,指依文書處理或機關業務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核定、發文或辦結之程序。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