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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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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請願法
EN
第 2 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1.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原告為臨街居民,以被告官署拓寬道路,勢須折除其房屋,並將基地讓出 ,對其權利有所損害,遂申請停止此項拓寬工程,被告官署通知不准,即 係予以消極的行政處分,足以影響其權利。原告不服而提起訴願,按之訴 願法第一條規定,不得謂為不合。此種情形,並非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 或對其權益之維護,有所建議或要求,自難認其應依請願法請願而不得提 起訴願。
2.
裁判字號:
47 年裁字第 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對其權益之維護,僅得按其性質,向民 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本院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之司法機 關,自無從受理人民之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