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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議司法院所提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會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院長不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院每年應對前項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徵詢該院法官意見,並得參酌徵詢結果,對任期尚未屆滿者免兼院長職務。
第一項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屆滿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
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對其免兼庭長職務。
院長及庭長之調任、連任、延任、免兼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