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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本辦法之抽籤,應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三第三項所定每年首次會期黨團應提出名單之限期日後二日內行之。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分配算式如下:
各黨團人數
────────×(13─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
院會席次-第三條
之二 委員總數
依前項算式分配席次如有餘數,且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由餘數總和較大者,依序於未達最低額之委員會選擇增加一席次;各委員會席次均達最低額時,得於未達最高額之委員會中選擇之,至所分配總席次等於各黨團人數止。
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各該黨團分配席次抽籤決定之。
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院會席次之計算,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